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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2月27日 15:59:23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当事人:洞头县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

  2016年7月至11月,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2014年度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洞头县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已经离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知去向也无法联系,2016年11月22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已经离开登记住所,与此同时,当事人自案发之日起已经连续两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当事人仍然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

  2016年12月8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于案发前已经连续两年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事实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的状态,并且时间长达六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范畴,构成了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吊销洞头县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企业吊销名单.xls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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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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