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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起危害食药安全案件集中宣判
2016年12月22日 14:39:45来源:
核心提示:猪肉涂上牛肉膏加工成“牛肉干”、散装白酒灌进茅台酒瓶摇身变成“茅台”、从疫区走私牛肉和牛副产品加工成熟食、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卖,假“伟哥”、假“瘦脸针”……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法院,集中宣判了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 刘宏宇 通讯员 温萱)猪肉涂上牛肉膏加工成“牛肉干”、散装白酒灌进茅台酒瓶摇身变成“茅台”、从疫区走私牛肉和牛副产品加工成熟食、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卖,假“伟哥”、假“瘦脸针”……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法院,集中宣判了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名被告人获刑。

  本次集中宣判的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形式多样,如:销售我国为防控疾病传入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巴西牛副产品和印度牛肉;美容会所注射“美容针”“瘦脸针”“溶脂针”;生产销售用猪肉制作的伪劣牛肉制品;在生产、炸制油条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铵明矾;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贩卖给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伟哥”等性保健品后再予以销售;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销售等等。

  据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温州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三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602件,判处995名被告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54人;免于刑事处罚12人。

  案例

  买假酒给女儿办婚宴

  办完自己开始倒卖获利

  本报讯(瓯文 缪眎眎)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是温州婚宴上的标配用酒,市场巨大,有人就此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自行生产、销售假酒向人推销。更令人咋舌的是,竟然还有人明知是假酒却贪便宜买下给自己女儿办婚宴,进而又开始倒卖起假酒获利。近日,瓯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制售假茅台、假五粮液案。

  今年49岁的李某是永嘉人,2010年她开始筹办女儿的婚礼。在舞厅认识的贾某主动向她推销,称自己那里有“便宜的高档白酒”,质量不错。李某询问价格,贾某报给她所谓“五粮液”每瓶仅卖150元。价格如此之低,李某对酒的真假自然心知肚明,但她却贪便宜向贾某购买了23瓶。

  从那以后,李某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开始陆续从贾某处购进假茅台、假五粮液再出手,从中赚取差价,合计销售假茅台、假五粮液等多达80余万元。李某说,她每卖出1万元的酒,贾某会给她2000元的好处费。

  而贾某手中怎么会有这些所谓的“便宜的高档白酒”?原来,这些酒都出自他自己之手。贾某是做假酒的老手,曾因此被工商局处罚过,因为没有好的生计,近年来又开始“重操旧业”。他在瓯海等地租了仓库,购买了瓶盖、商标等包装材料及尖庄牌白酒、空酒瓶等,将从市面上买来的廉价白酒灌装到酒瓶里,再用专门购置的瓶盖、胶带等封装,贴上商标再出售。据公诉机关诉称,2010年以来,他累计销售假酒金额高达100余万元。“我用的酒瓶是从废品回收人员那里以2-3元的价格买的,其他包装材料是从苍南人孙某那里买的。”据统计,孙某向贾某等人销售假茅台、假五粮液包装材料的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走私牛肉上了市民餐桌

  销售者获刑3年

  本报讯(刘宏宇 温萱)明知是境外走私的牛肉、牛副产品,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却还是贪图蝇头小利而进行销售。昨天下午,温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庄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庄某是去年温州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境外走私牛肉案中牵扯出来的。去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在市区灵昆街道王相村一家熟食店加工场内,查获“阿兰那”牛肉1箱、牛百叶3箱。加工场老板范某交代,这些牛肉是从锦绣路农贸市场一冷冻副食品经营店处进的货。随即,经营店老板娘陈某、伙计刘某相继落网。

  据陈某交代,从2014年开始,她在锦绣农贸市场G区113号经营冷冻副食品,雇佣刘某负责门店管理及运送货物。2014年12月、2015年3月,她先后2次从王某及闫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冷冻品市场B区32号摊位,以总计14400元的价格进购从印度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阿兰那”牛肉,之后转售给范某。2014年7月至8月间,她又先后多次从庄某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冷冻品市场C区95号摊位,以总计483800元的价格进购从巴西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之后转售给范某等人。2014年12月,刘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承包经营了陈某的摊位,并将从陈某处转让所得的30箱左右“阿兰那”牛肉销售给他人。

  在昨天的法庭上,庄某交代,他每卖出1吨走私牛肉、牛副产品,获利约500元。

  经查,陈某等人走私的“阿兰那”牛肉产地为印度,属口蹄疫病流行的国家,我国禁止从印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2012年12月19日,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相关产品,2014年7月18日,我国虽解除巴西牛血液制品和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但是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尚在禁止进口之列。

  一审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庄某提出上诉,鹿城区检察院也提起抗诉,中院二审开庭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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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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