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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通告
2016年12月02日 10:23:11来源: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区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二、禁止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法收放高利贷、高利转贷,对采取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的,司法机关将以非法拘禁、绑架、伤害、敲诈勒索等相关刑事犯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认定为涉恶涉黑犯罪的,或民间金融出险对象从事非法收放高利贷、高利转贷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三、各街道、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民间借贷活动人员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和登记,一旦发现有非法收放高利贷、高利转贷的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和组织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六、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贷行为,并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高利贷”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重奖。举报电话:0577-63355310(区金融办潘先生),13587611606(区公安分局吴警官)。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洞头支行

  2016年11月30日

关键词:

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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