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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12月11日 14:10:51来源: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

洞科〔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洞头县科技局    洞头县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

 洞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县科技局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借此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降低科技创新的投入成本,激发中科技创新活力,鼓励积极共享与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县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县企业和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县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发明专利申请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jsti.gov.cn),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创新券在县科技经费中列支。全县创新券年发放计划暂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全县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超过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一次申领不超过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并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县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底,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兑现单位为创新券发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兑现,由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具体兑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兑现程序合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兑现时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兑现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协议;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出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五)其他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时,申请单位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各级创新载体评价,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对各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团队和各级创新载体,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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