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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头县市场准入“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1日 14:10:57来源:
核心提示: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在推行“多证联办”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简化准入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收件,并由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统一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保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实现市场准入登记“多证合一”,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材料简化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审批,规范工作流程,做到既方便注册登记,又有利于规范管理。

  (二)统一平台,信息共享。依托“洞头县行政综合应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审批基本信息共享,互信互认,审批结果实时同步,不同业务协同推进,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三)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将需面对多个行政部门的市场主体设立审批,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采取“一表申请、一站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工作模式,向登记为企业类的市场主体颁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保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向登记为个体类的市场主体颁发加载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1.企业类

  (1)登记

  一表申请。申请人填写《企业(个体)“多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向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设立登记材料为主。

  一站受理。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实行统一收件,开具《收件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进入联合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其它各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再重复审查。

  同步审批。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审批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将申请材料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通过“洞头县行政综合应用平台”传送给相关部门窗口。国税、地税、社保、统计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传送的相关信息后,半天内完成审批并将办结信息传送给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多证合一”审批时限,从受理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统一发证。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收齐国税、地税、社保、统计部门的核准信息和证件号码后,统一打印加载有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后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

  (2)变更登记

  对已办理“多证合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到组织机构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单位登记或社保登记变更登记的,应按本意见规定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本意见实施前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收回原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换发“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多证合一”综合窗口再将收回后的证件分别转交给国税、地税、统计、人力社保窗口。

  (3)注销登记

  对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对已实行“多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进行办理。注销流程按照先注销社保登记号,再注销税务登记号,最后注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统计单位登记号的顺序办理。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平台,注销后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回。

  2.个体类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参照企业类办理流程,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加载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现阶段个体工商户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凭“二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待条件成熟后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办理。

  (二)简化审查环节。企业申请设立时,申请资料无需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或提供委托书即可;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时,有关申请资料应加盖公章。原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等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档案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社保、统计、国税、地税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无条件提供查询和复印。“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工作。

  (三)统一证照期限。对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我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县政府成立市场准入“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张志宏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严卫星副县长、吴志安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审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统计局)、县国税局、县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协调解决“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面推进“多证合一”工作的落实。县审管办负责“多证合一”工作的协调、推进、实施以及审批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制定“多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服务指南;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多证合一”登记的牵头工作,包括制定一次性告知材料、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分传、营业执照打印发放等具体业务操作;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局(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各自审批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对有关“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和后续监管制度的审核把关。

  (三)强化基础保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增设“多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各相关单位要配齐配强审批窗口人员。县审管办要加快平台软件开发和运用培训,做好“洞头县行政综合应用平台”与部门审批系统的端口对接,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行。实行“多证合一”后,不再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改革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落实。

  (四)加强证件互认。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应对“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如果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相关许可证件也可单独核发。对本意见实施前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办理的相关证照,各部门单位要予以认可。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一照一码”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今年8月能在全县正式实施。对协调配合不力、延误审批进程、妨碍改革实施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如遇到软件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办理“多证合一”登记时,可暂时转为本办法实施前登记方式先行办理。

  附件:1.企业“多证合一”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 点击下载

  2.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登记一次性告知材料 点击下载

  3.企业(个体)“多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点击下载

  4.企业(个体)“多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点击下载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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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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