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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住房困难家庭“安居梦”
2015年07月16日 14:52:44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日前,洞头县出台《洞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洞头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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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网讯(见习记者 苏婷婷)日前,洞头县出台《洞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洞头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划控制区内D级危房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其中,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控制区内D级危房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中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调剂以及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和宿舍型住房。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住房;已建成和在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市场租赁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办法》指出,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取得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依法予以处罚。

  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政策解读:

  1、租赁补贴标准如何?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补贴7元/月·平方米;低保边缘家庭补贴为6元/月·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补贴5元/月·平方米;其他保障家庭补贴4元/月·平方米。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且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有自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每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何条件?

  《办法》规定,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上新、城中、银海、岭背、新城、城南等本县城市建成区社区申请人家庭为城镇常住户籍);申请人家庭在本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另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以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建成区社区申请家庭无城镇居民户籍的,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将相关证书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拥有的以下住房,纳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无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县未转让住房。申请家庭因自有住房经鉴定属D级危房,搬离后在外租赁住房的,可视为无房户。

  3、应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据《办法》规定,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含家庭成员推选证明、承诺书);(二)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于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四)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下列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2、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3、残疾人特困证;4、困难家庭救助证。(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提供下列相关原件及复印件:1、私有房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2、承租公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3、原房屋被征收,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4、承租市场房源,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2、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同时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4、丧偶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其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予以核实,并签署核实意见。申请人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住所地社区居委会补充核实基本情况。

  本《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承租人应在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搬出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搬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同时,申请人在保障期内死亡,其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申请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限按原合同或协议的剩余时间计算;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住房,并相应变更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相应调整租金或补贴标准;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保障资格。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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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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