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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继续受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
2015年07月09日 15:37:01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为切实解决我县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我县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继续受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工作,本次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本着自愿的原则,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与持户口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不包括曾经被上述单位录用后开除、辞退、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三)现在原籍村(居)有居住生活条件的;

  (四)经原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居)迁出的;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申报程序

  符合办理户口“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已落实在县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先将人事关系及户口迁回至我县原籍地),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自谋职业证明由县民政部门出具。

  三、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入学前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三)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确系该村(居)迁出、现在该村(居)有居住生活条件的证明,且以迁入地村(居)委会为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情况证明或县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自谋职业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洞头县公安局

  2015年7月9日

关键词:

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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