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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私拿钱款乱消费 消委助力挽损失
2014年09月23日 15:52:49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9月18日下午,一对中年夫妇带着4位老妇和4位孩子,拉着三个大箱包来到洞头县消保委要求帮助维权。

  洞头网讯(通讯员 林加恭)9月18日下午,一对中年夫妇带着4位老妇和4位孩子,拉着三个大箱包来到洞头县消保委要求帮助维权。

  经了解,该夫妇常年在外务工,他们的儿子小余(化名,本文中出现的人物名称均为化名)今年13岁,与奶奶一起住在霓屿街道,9月13日,小余(13周岁)借口从奶奶手里要走银行存折,在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同学小林(10周岁)、小聪(11周岁)、小木(17周岁)等人来到北岙街道银行柜台提取了4万元现金,在该地的10余家商户分别购买了手机、平板电脑、游戏书籍、游戏充值卡、箱包、玩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并一同就餐、住宿,1天之内消费达1.8万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听取了中年夫妇的陈述后,首先单独向每位孩子了解相关情况。这4名孩子并不都在同一个村居住,在学校里也属于不同的年级段,但私下关系较好,他们基本上属于留守儿童,其中一位孩子的父母在本地居住,但平时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也很少,大部分时间是和家里的老人一起生活。经合计,4人共购买手机5部,平板电脑2部,游戏书籍15册、游戏充值卡、箱包、玩具、其它生活用品等其他花费1万元左右,且购买的物品大多无法提供票据证明。其余8千元则用于餐饮、游乐和住宿等。

  综合上述情况,工作人员认为:小余(13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去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合同法》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父母(监护人)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要求退货,商家则应当给予退货。合同为待生效状态,父母(监护人)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后,商家有返还购物款的义务,购买人有返还完好商品的义务。商品如有使用迹象或配件丢失,商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该案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基于事实情况,我县消保委给予了积极帮助。

  受理求助后,工作人员梳理出了手机、平板电脑、箱包、游戏充值卡等额度较大的商品,金额在9000元左右,涉及9家经营户。但这些商品均有不同程度的使用痕迹,同时存在包装、配件、购买凭证丢失等情况。通过走访相关经营户,与经营户负责人谈心、宣讲法律规定,商定部分商品折价退货,部分商品不退但经营户再让利的处理方式,共挽回经济损失4000元。

  事件处理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家长分析了孩子做出此行为的原因,就家长对孩子长期疏于教育的情况进行严肃批评。考虑到每位孩子的家庭生活状况,消保委积极联系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求给孩子找“代理家长”,帮助引导、教育这些“留守”儿童,使其能健康、快乐成长。

  新闻链接:

  洞头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提示

  由于孩子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近年来,因孩子的不当消费行为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洞头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居民:未成年人消费需引导,家长商家处置应妥善。

  一、未成年人消费观念需加强引导。家长作为监护人,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逐步培养孩子树立健康、合理、节俭的消费观念及习惯。此外,家长要放置好家里的现金、存折及银行卡,避免未成年人私自取用。

  二、商家要分辨年龄守法诚信经营。商家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价格较高的商品时须谨慎,特别是对于实际年龄较小的消费者,应仔细分辨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正确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消费。

  三、未成年人消费法律后果要明晰。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除去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他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家长若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货的,商家则应当给予退货,返还购物款。购买人有返还并保持原物完好的义务。商品如出现一定磨损、损坏或配件丢失等情况,商家可以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妥善处置,不应将纠纷扩大,更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再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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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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