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4〕13号)要求,我办制定了《2014年度“三改一拆”行动督查工作方案》和《省“三改一拆”行动督查组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2014年度“三改一拆”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为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全面打赢“三改一拆”攻坚战,积极创建“无违建县(市、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4〕13号)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全年对各县(市、区)进行三轮督查,每3个月为一轮。第一轮为3至5月,第二轮为6至8月,第三轮为9至11月。每一轮分3批,每批每个督查组主要对1个县(市、区)开展督查,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根据需要进行跟踪督查。

  二、督查分组、工作联络与职责

  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分30个督查组,每5个人为一组,各组确定一名联络员。浙江日报同时派出记者随组采访,浙江卫视组建新闻舆论监督组,进行跟踪报道。

  省“三改一拆”办负责对各督查组的协调、联系、指导、服务工作,做好督查动态和督查成果的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管理跟踪。同时派出11名联络员做好同各市的协调、联系,承担督查组的联络工作。

  三、督查工作重点

  (一)第一轮重点:各地“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机构建立情况;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处置办法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配套措施制定情况;2014年“三改一拆”行动、“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部署情况;“三改一拆”行动存在的问题。

  (二)第二轮重点:第一轮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第三轮重点:“三改一拆”行动进展情况,“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制度

  (一)业务培训制度。省“三改一拆”行动各有关部门结合阶段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督查组成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总结汇报制度。每轮督查结束后,省“三改一拆”办组织召开督查组工作总结汇报会,集中交流督查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视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

  (三)信息报送制度。各督查组要及时收集各地干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基层的创新经验和阶段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报省“三改一拆”办。省“三改一拆”办应及时整理、研究、反馈,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择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向市、县通报。

  (四)跟踪督办制度。各督查组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省“三改一拆”办适时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地方和一些普遍性问题组织核查,对有关重大问题,提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

  (五)总结考核制度。年底,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三改一拆”办配合,根据各督查组历次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对督查组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情况函告各派出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规范。督查工作实行“一日一碰头,一周一小结,一月一例会,一轮一复查,一年一考核”,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查组就督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督查意见书》(样式附后),向被督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各市应同步监督被督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严格遵守纪律。督查组成员一经确定,应自始至终参加督查工作,确有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通过必要程序,由省委组织部作出调整。督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树立督察组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做好工作配合。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线索,应通报给新闻舆论监督组,新闻舆论监督组也要加强同各督查组联系,做好跟踪报道。各县(市、区)配合落实督查组的办公电话及公开。

 

  

  省“三改一拆”行动督查意见书

  省督查组第 组 编号: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省“三改一拆”行动督查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全面打赢“三改一拆”行动攻坚战,积极创建“无违建县(市、区)”,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4〕13号)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各督查全年组负责对3个县(市、区)进行督查,全年进行三轮督查,每轮分三批,每批主要对1个县(市、区)开展督查,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根据需要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条 督查组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督查: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保障措施等情况;

  2. “三改一拆”行动进展及项目推进情况;

  3.“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进展情况;

  4. “三改一拆”行动配套政策措施制订及实施情况;

  5.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发动群众参与情况;

  6.信访处置和社会维稳情况等。

  第四条 督查组开展工作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召开县(市、区)汇报会和乡镇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2.随机抽查项目现场,对照项目台账、图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3.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听取有关情况说明;

  4.检查台账,调阅和复制文件资料;

  5.随机走访群众、相对人,受理相关来信、来电、来访等;

  6.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五条 督查组公开办公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督查组就督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督查意见书》,向被督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督查意见书》由督查组组长签发,抄送所在设区市政府和省“三改一拆”办。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在20天内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反馈。

  对《督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5天内向督查组反映。

  第八条 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线索,应及时通报给新闻舆论监督组,将工作督查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督查效果。

  第九条 督查组每完成对1个县(市、区)的督查工作后,应于7天内向省“三改一拆”办提交督查情况报告。督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一并送省“三改一拆”办归档。

  第十条 督查组应及时跟踪被督查单位整改情况。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前一轮发现的问题,后一轮督查时首先要检查是否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要做到“一日一碰头,一周一小结,一月一例会。”即督查期间,由组长牵头每日碰头研究发现的问题,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协调组内各项工作;撰写督查情况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签发《督查意见书》;每周要对督查情况进行分析,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各督查组的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督查组的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督查组及成员的工作实绩、发现问题的整改成效、对各地工作指导力度等相关情况,并对表现突出的督查组及成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督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忠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查,廉洁自律;

  2.严格执行“三改一拆”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法律、规章制度;

  3.不得干预或妨碍被督查县(市、区)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督查组成员一经确定,应自始至终参加督查工作。确因其他工作需要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通过必要程序,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整。

  督查组组长应加强对本组成员的管理。如发现违反督查工作纪律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省“三改一拆”办负责各督查组的协调、联系、服务工作,做好督查动态和督查成果的收集整理、汇总报送、管理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