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三改一拆”行动暨“无违建县”创建考核办法(试行)》、《洞头县“无违建县”创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洞头县违法建筑管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洞头县“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考评办法(试行)》等文件,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洞头县“三改一拆”行动暨“无违建县”创建

  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部署,确保完成我县2014年“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县”创建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洞头县“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规划(2013-2015年)》(洞政办发〔2013〕12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全县各街道(乡镇)

  (二)县直部门单位

  A类: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城建指挥部。

  B类: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广电台、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C类:其余列入县年度绩效考核的县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对象组别实行分类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评定考核对象年度排名和赋分的主要依据。

  (一)街道(乡镇)

  1.主要考核“三改”和“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2014年度洞头县“三改一拆”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考评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和排名(见附件1)。

  2.“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未能通过市级验收,街道(乡镇)在“三改一拆”行动中的年度考核赋分为零分。

  (二)县直部门单位

  1.主要考核年度各相关部门落实“无违建县”创建各项任务情况,以及“三改一拆”行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按照《2014年度洞头县县直部门单位“三改一拆”暨“无违建县”创建考评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赋分(见附件2)。

  2.“无违建县”创建工作,未能通过省、市级验收,列为考核对象的县直部门单位在“三改一拆”行动中的年度考核赋分为零分。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三改一拆”工作考核由县“三改一拆办”牵头,并会同“无违建县”创建专项督查组、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文明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水利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分类考核制。街道(乡镇)采取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市县临时追加的任务或发生工作内容调整的,县“三改一拆办”可根据上级要求或考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优化完善。

  (一)日常督考,月份排名。县“三改一拆办”根据每月街道(乡镇)、部门单位上报报表和月巡查记录、台帐、信息、交办任务等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并汇总日常检查情况后报备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于次月上旬统一对排名情况在《今日洞头》和电视上进行通报。

  (二)季度考核,中考排名。每季度末月,由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有关街道(乡镇)和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办法对各街道(乡镇)“三改一拆”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循环考核。结束后,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考核办备案并通报检查及排名结果。

  (三)年终综评,大考排名。12月底前,各街道(乡镇)对本辖区“三改一拆”行动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查报告,整理相关台账资料,并报送县“三改一拆办”,年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实行综合考评。年终考评结束后,县考核组对各街道(乡镇)进行评分,形成考核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各县直部门单位结合“三改一拆”工作和“无违建县”创建开展实际,依据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盖章后报县“三改一拆办”。县“三改一拆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核实复评,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县“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考核分值

  (一)街道(乡镇)赋分方式

  1.各街道(乡镇)根据《2014年度洞头县“三改一拆”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考评细则》中指标完成情况按考评细则实行赋分(见附件1)。

  2.在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三个专项行动中,有指标任务的街道(乡镇)按实绩考核赋分,没有指标任务的街道(乡镇)的专项得分=有指标任务各街道(乡镇)考核分总和的平均分×0.7。

  3.年终考评得分=每月考评得分平均值(“三改”项目不列入每月排名)+加(减)分项得分。

  4.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不含加减分);考评细则分类赋分,最后综合折算为百分制。

  5.街道(乡镇)最后绩效得分按县考绩法文件赋分的比例进行换算。

  (二)县直部门单位赋分方式

  1.县直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考核得分情况,按实绩赋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2014年度洞头县县直部门单位“三改一拆”暨“无违建县”创建考评细则》(见附件2)。

  2. A类考核结果采用100分制;B类考核结果采用60分制;C类考核结果采用50分制;以上项目不含加减分。

  3.县直部门单位最后绩效得分按县考绩法文件赋分的比例进行换算。

  五、结果运用

  本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绩、表彰依据,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各街道(乡镇)及县直部门条线单项考核,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对工作先进的个人和年度考核靠前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日常考核中,当月排名末位的由县委组织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连续两个月或年度内累计达到三个月排名末位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通过县电视台作出整改承诺表态。因个别街道(乡镇)或县直部门失职,造成“无违建县”创建工作未能通过省、市级验收的,县委、县政府将对相关失职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实施追责。

  六、考核要求

  被考核对象要及时完成县“三改一拆办”下达的目标任务,并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组在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发生严重失误、失职导致考核失真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度洞头县“三改一拆”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考评细则(2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工作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三改

  (60分)

  旧住宅区改造

  1.完成旧住宅区改造面积3万平方米

  2.创成1个示范样板小区(新城低碳小区--安居一期)

  15

  1.确保完成旧住宅区改造面积任务;超额完成的,按超出目标任务的数量赋分;每超出1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0分。

  2.完成“示范样板小区”整治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得5分,未通过该项不得分。

  

  城中村

  改造

  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城中村改造一类目标“改造户数”和二类目标“改造面积”年度目标任务

  30

  1.完成改造户数年度任务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任务按每户0.5分扣减,扣光为止。

  2.超额完成任务量的,按照超出的任务数量,第一名得10分,每降1名减0.5分。

  

  1.完成改造面积年度任务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任务按每1000平米1分扣减,扣光为止。

  2.超额完成任务量的,按照超出的任务数量,第一名得10分,每降1名减0.5分。

  

  旧厂区

  改造

  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15

  根据《洞头县“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规划》(洞政办发〔2013〕120号)文件精神,参照洞头县旧厂房(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按照考核赋分值比例进行换算。

  

  拆违暨“无违建”创建(140分)

  拆违到位

  (85分)

  1.排摸普查

  10

  1.未按时完成普查任务的扣5分,每迟一天加扣1

  2.做到应统尽统,排摸彻底,当月被举报发现每漏统一宗的扣2分;当月被督查发现的,每发现漏统一宗的扣4分,次月被督查发现漏统的,每一宗加倍扣分,扣完为止。

  3.按照卡册图表齐全的要求规范建档,凡是街道(乡镇)无建档的扣10分,无报县“三改一拆办”备案的扣10分。

  

  2.违章建筑拆除

  35

  1.在重要节点、敏感区域、主干道两侧、沿街两侧的违章建筑应作为必拆急拆任务落实到位,每发现一宗未按规定拆除的扣5分。

  2.县“三改一拆办”下达的月度指标,拆违任务完成量每减少1%扣1分,采取累计扣分。(具体见附件3)

  3.当月被省市督查发现的,对全县“无违建县”创建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宗扣20分,第二次被省市督查发现依然没有整改的,直接扣光本项分值。

  4.街道(乡镇)要切实发挥拆违主力牵头作用,同时配合县直部门做好辖区内公路边、河道边违章建筑拆除工作,考核由“三改一拆办”进行综合评价,按实绩赋分。

  

  3.拆后清理

  15

  1.拆后建筑垃圾由村民自行清理,街道(乡镇)集中处理。发现一处拆后无处理的扣 2分,采取累计扣分。

  2.街道(乡镇)没有确定拆违后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的,扣10分。

  3.拆违后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发现一处扣5分。

  

  4.统计上报

  10

  根据县“三改一拆办”动态滚动上报要求,每月及时准确汇总上报违章建筑拆除数据,没有及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瞒报虚报的每宗(件)扣2分。

  

  5.清理整顿非法“一户多宅”

  15

  1.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开展非法“一户多宅”基础数据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综合评分,按实绩赋分。

  2.根据普查的基础数据,配合国土局等部门对非法“一户多宅”的非法建筑实施拆除和清理;不积极配合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综合评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由街道(乡镇)集中清运处理,未集中清运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管控到位

  (15分)

  长效管理(新增违法建筑及时制止并处置)

  15

  1.坚持禁新拆旧。杜绝出现拆后重建现象,每发现拆后重建一宗扣 5 分;每发现新建一例扣10分,以上两项采取累计扣分,扣完大项总分(140分)为止。新增违章建筑纳入次月拆违任务总量。

  2.建立巡查队伍和网格。无巡查队伍和网络,未落实网格化管理的,每发现一项未落实扣2分。巡查记录不完善、不详实、不规范扣2分。

  3.未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互联网渠道的扣2分;举报件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合理处置的,发现一起扣2分;举报投诉登记台帐和处置档案不完备、不详实、不规范扣2分。

  4.基层单位未参与违法建筑防控的,无专人负责的,未把拆违作为约束性要求写进村规民约的扣2分。

  

  创建到位

  (40分)

  基础创建工作

  10

  创建工作无组织扣1分,经费未保障扣1分,创建无计划扣1分,无检查扣1分,无总结扣1分。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季度总结、自查自评材料、年度总结,迟报一次扣1分,不报一次扣2分。

  

  社会稳定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完善违法建筑防控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重视群众信访,防止重大群体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做到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5

  因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预案扣2分,重大拆违行动无针对性评估及预案发现一起扣1分。

  

  无违建创建细胞工程

  25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洞头县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考评办法》(试行)。每月创建完成率达到县级考核标准得满分,低于创建完成率的按百分比扣分。

  

  加(减)分项

  1、“三改一拆”暨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相关工作做法,得到省市推广的,加10分。2、提前完成年度拆违任务的,加5分。3、累积没有完成当月任务指标的次数超过3次的,总分中扣除30分。

  

 

  2014年度洞头县县直部门单位“三改一拆”暨“无违建县”创建考评细则(三类区别赋分)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工作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直接扣分项

  A类(100分)

  1

  完成本单位违建自拆(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违建部分登记、统计、核实、督查)

  开展本单位违建自查上报(根据分类处置办法执行)。

  40

  存在瞒报不报的扣40分,漏报迟报的扣20分。

  

  

  被省市县三级通报的,对“无违建县”创建造成直接影响的单位,除不予享受加分以外,每通报一次,在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中分别倒扣6、4、2分。

  按照“无违建县”创建工作要求完成自拆。

  彻底拆除并及时清运不扣分,破坏性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扣15分,未及时清运的扣15分。单位干部职工如出现个人违建未拆情况的每一例扣5分,扣光为止。

  2

  联动配合工作到位

  全面推进“三改一拆”及“无违建县”创建工作,全力配合县“三改一拆”及街道乡镇拆违联合执法。

  30

  不服从现场指挥,执法配合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3

  业务指导到位

  根据职能要求,切实负起指导责任。对街道乡镇展开具体业务指导。

  15

  对街道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拆违工作没有进行“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业务指导的不得分。

  

  

  4

  完成统计及信息上报

  全面完成县“三改一拆办”下达的任务。

  15

  统计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2.信息报送按同类进行排序,在省市县三级发表信息并被采录的,分别加5分、3分、1分,未被采录的不扣分。全年未报送信息的,扣5分。

  

  

  B类(60分)

  1

  完成本单位违建自拆

  开展本单位违建自查上报(根据分类处置办法执行)。

  40

  发生瞒报不报的扣40分,漏报迟报的扣20分。

  

  

  按照“无违建县”创建工作要求完成自拆。

  彻底拆除并及时清运不扣分,破坏性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扣15分,未及时清运的扣15分。单位干部职工如出现个人违建未拆情况的每一例扣5分,扣光为止。

  2

  联动配合工作到位

  做好维稳、办案、约谈、干部追责、宣传、接访、督查、协助配合等工作。

  20

  一次未完成到位的扣5分,扣光为止;拒不配合的直接扣20分。

  

  

  C类(50分)

  1

  完成本单位违建自拆

  开展本单位违建自查上报(根据分类处置办法执行)。

  50

  1.存在瞒报不报的扣50分,漏报迟报的扣20分。

  2.单位干部职工如出现个人违建未拆情况的每一例扣5分,扣光为止。

  

  

 

 

  洞头县2014年拆除违法建筑、“无违建村居”创建推进计划表

  月份

  下达拆违(累计)任务数

  推进无违建村(居)创建

  责任单位

  其他要求

  1-3

  基础数据核查建档

  基础数据核查建档

  各街道、乡镇

  /

  4

  20%

  启动无违建村(居)创建的申报工作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5

  50%

  完成1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6

  80%

  完成3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各街道、乡镇

  上报季度小结及信息等

  7

  90%

  完成7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8

  95%

  基本完成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9

  100%

  巩固成果,提出确认“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要求

  各街道、乡镇

  上报季度小结及信息等

  10

  加强防控,新建违建及时拆除

  /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11

  加强防控,新建违建及时拆除

  /

  各街道、乡镇

  上报月份小结及信息等

  12

  加强防控,新建违建及时拆除

  /

  各街道、乡镇

  年度总结及统计汇总等

 

注:如果省、市考评工作时间作调整,推进计划将另行通知。
 

  洞头县“无违建县”创建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无违建县”创建存量违法建筑处置,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洞头县“无违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省“三改一拆”行动督查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违建县”创建存量违法建筑要按照属地管理、依法整治、区分对待、条块联动等原则分类处置,既要严肃规范,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长效管理;既要重点关注民生,又要维护公平正义。

  第三条重点区域和房前屋后的违法建筑处置。

  (一)拆除对象

  1.沿城市道路(临街)两侧、五岛、环岛、通景公路等沿线,河道两侧、沿城乡山体视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2.建成区、街道(乡镇)核心地带,街道(乡镇)、村居主要出入口的违法建筑;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益事业用地的违法建筑;

  4.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法建筑;

  5.新建民房四周擅自搭建的辅助用房,以及建新未拆旧的违法建筑;

  6.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特别是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筑。

  (二)暂缓拆除对象

  1.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未获得住房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的;

  2.违建当事人现生活居住用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

  3.原有住房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重建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在相关部门作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性质认定前;

  4.违建当事人因住房困难在房前屋后私自搭建的卫生间、厨房、农(渔)具房等生产生活迫切需求的辅助用房,不影响土地、规划、消防、安全、周边环境等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工业园区、旧厂区的违法建筑处置。

  (一)拆除对象

  1.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消防等要求的违法建筑;

  2.污染环境、经济低效、影响景观的违法建筑;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建筑;

  4.企业已异地搬迁入新厂房、生产集聚区的,原旧厂区的违法建筑;

  5.通过“优二兴三”旧厂房(区)改造升级,存在的违法建筑。

  (二)暂缓拆除对象

  1.符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促进有效投资条件,且符合城乡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违法建筑;

  2.企业将要搬迁至新厂房、生产集聚区且新建厂房已动工建设的,现因生产迫切需要原厂房的违法建筑;

  3.县规模以上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现有生产车间明显不足,为生产急需而建的辅助车间等,且符合城乡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违法建筑。

  第五条农村“一户多宅”的处置。

  (一)拆除对象

  1.新批准宅基地,原有旧房未拆除的;

  2.申请新房时瞒报原有旧房的;

  3.旧房纳入“小岛迁、大岛建”等农村综合整治项目,已由相关部门备案,易地迁建新房后未拆除的旧房;

  4.村民参加农房集聚项目,与村委会签订了原旧房拆除协议,新房建成后或协议到期后未拆除的旧房。

  (二)暂缓拆除对象

  1.一户多宅的旧房是夹在其它房屋中间的联体房,拆除后会导致邻户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户多宅的旧房拆除后会严重影响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六条宗教场所的违法建筑处置。

  (一)拆除对象

  1.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益事业用地的宗教违法建筑;

  2.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景观等的宗教违法建筑;

  3.已实行多庙合一、统一改造、集中安置的,原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的违法建筑。

  (二)暂缓拆除对象

  1.已经规范整治,纳入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

  2.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代表性强、影响广泛或属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的违法建筑;

  第七条渔养民违建的生产渔具房处置。

  (一)拆除对象

  1.五岛、环岛公路等沿线,城乡山体视线范围内的违建渔具房;

  2.景区、滨水(海)公园内及周边的违建渔具房;

  3.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周边环境的违建渔具房;

  4.按生产季节搭建,已过生产季节的违建渔具房;

  5.已迁至统一标准渔具房聚集点,原使用的违建渔具房。

  (二)暂缓拆除对象

  1.按生产季节已搭建且在生产实际中迫切需求的,不影响周边环境、景观的违建渔具房;

  2.纳入街道、乡镇统一整治的渔具房还未建成,当前生产迫切需求的原违建渔具房。

  第八条其他违法建筑按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洞头县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分类处置程序。

  (一)重点区域和房前屋后的违法建筑,由街道(乡镇)排查,对列入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街道(乡镇)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列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街道(乡镇)与违建当事人签订暂缓拆除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街道(乡镇)、违建当事人、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各一份。今后因城乡发展、城乡建设等需拆除的,违建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拒绝签署协议的,予以拆除。

  (二)工业园区的违法建筑,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排查核实;工业园区外旧厂区的违法建筑,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排查核实,县经信局汇总。列入拆除的违法建筑,工业园区的由县经信局督促违建企业限期自行拆除,工业园区外旧厂区的由街道(乡镇)督促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工业园区的违法建筑由县经信局联合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工业园区外旧厂区的违法建筑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违法建筑,通过生产集聚、集约发展的,加快生产加工集聚区建设,再落实迁新拆旧;符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县规模以上企业,由企业申请,县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查,综合认定。

  (三)农村“一户多宅”,由县国土资源局排查,列入拆除对象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当事人与街道(乡镇)签订暂缓拆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街道(乡镇)、违建当事人、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一份。待条件成熟后由街道(乡镇)组织拆除。

  (四)宗教场所的违法建筑,由县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组织排查核实,列入拆除的违法建筑,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县统战部(民宗局)、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按照整合一批规模小、数量多、信奉对象类似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实行多庙合一、统一改造、集中安置;改用一批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文化体育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保留一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代表性强、影响广泛或属于文物保护范围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

  (五)渔养民违建的生产渔具房,由所在街道(乡镇)排查,县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列入拆除对象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列入暂缓拆除对象的,由渔养民申请,与街道(乡镇)签订暂缓拆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五份,街道(乡镇)、违建当事人、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海洋与渔业局各一份。待统一标准的渔具房建成出租搬入,拆除原违建渔具房。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县违法建筑管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建筑认定依据《洞头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洞头县行政区域。

  第四条下列人员对违法建筑管控负有责任:

  (一)对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对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经信、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林水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建筑管控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职责的发改、公安、文体、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质监、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参与实施违法建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其他参与实施违法建筑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组织处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县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调查处理;市管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由有关机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村居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有关机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罢免。 第七条街道(乡镇)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促未整改落实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本辖区1年内发生违法建设行为3起以上的;

  (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未建立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和落实每日巡查和防控制度、协调责任的;

  (三)对违法建筑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拆除的;

  (四)对因处置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力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行为的。

  第八条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促未整改落实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查处新建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街道、乡镇辖区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3起以上未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的;

  (二)未建立违法建筑防控网络,未划片分界将责任分解到人,未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的;

  (四)未依法处置新建违法建筑,造成行政败诉的;

  (五)未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协查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拆除难度的;

  (六)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协查部门的责任人员不履行协助防控违法建筑职责,协助不力或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加大违法建筑拆除难度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违法建筑管控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住建部门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在有关综合考评、评先评优中予以扣分或一票否决;经督促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瞒报、谎报、漏报、拒报单位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拒不整改拆除或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

  (三)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进行违法建设,或为其说情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干部管理和处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执行“零违建”报告制,瞒报、谎报、漏报、拒报自身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不主动拆除,或拒不拆除自身违法建设的;

  (三)包庇违法建设行为;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建设项目核准手续的;

  (五)参与或组织实施新建违法建设的;

  (六)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

  (二)顶风违纪,带头实施新建违法建筑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屡教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

  (六)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

  (三)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等个人出现第十二条情形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案件线索核查移送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情况通报,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机制。执法部门和街道乡镇在违法建筑管控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追究责任情形的,将案件线索情况报送至县无违建办;县无违建办核实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街道(乡镇)在“无违建县”创建月度推进工作中,“无违建村居”创建完成率和拆违进度情况等考核综合排名,当月排名末位的由县委组织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连续两个月或年度内累计达到三个月排名末位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通过县电视台作出整改承诺表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县“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考评办法(试行)

  根据《洞头县“无违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洞委办发〔2014〕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加快推进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等细胞单元的创建达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全县6个街道(乡镇)和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水利局。

  (一)全县93个“无违建村(居)”创建,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全县5条“无违建公路”创建,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全县8条12米以上“无违建道路”创建,由所在的北岙街道和大门镇负责;

  (四)全县15条列入河长制管理的“无违建河道”创建,由县农林水利局负责。

  具体考核的道路、河道名单详见附件3。

  三、考评要求

  “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创建考评以无存量违法建筑、无新增违法建筑、无非法“一户多宅”、违建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和确保平安稳定为要求。重点考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情况及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四、申报条件

  (一)“三改一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存量违法建筑达到应拆尽拆标准;

  (二)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对新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三)没有发生与“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县”创建活动相关的严重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整体环境整洁,无影响市容景观的构筑物。

  (五)居民群众对“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活动满意度高。

  五、考评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县“无违建办”牵头,县考核办和县文明办等部门配合组成考评组,每月安排进行考评。

  (一)自查自评。从4月份开始,各街道(乡镇)和村(居)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对已达到创建标准的,撰写自评报告,按照项目填报《洞头县无违建村(居)创建验收申报表》、《洞头县无违建道路、河道创建验收申报表》,整理相关台账资料,向县“无违建办”申报。

  (二)考评核查。县考评组每月对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申报的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进行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随时走访等方式进行考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创建年度推进计划表(附件4)合理安排创建进度。

  (三)汇总审核。考评工作结束后,县考评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形成考评意见;对考评分达90分以上的,纳入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建议名单,报“无违建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

  (四)媒体公示。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建议名单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命名。

  六、考评结果运用

  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创建工作纳入县对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内容。

  七、考评要求

  (一)被考评街道(乡镇)、村居和有关部门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虚报。发现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命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考评组在考评中违反工作纪律、发生严重失误、失职导致考评失实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洞头县无违建村(居)违法建筑处置清单

  街道(乡镇) 村(居)

  序号

  违法建筑名称或违法单位(自然人)

  违法建筑地点

  违建类型

  建筑面积(㎡)

  违建性质

  处置方式

  备注

  

  

  

  

  

  

  

  

  

  

  

  

  

  

  

  

  

  

  

  

  

  

  

  

  

  

  

  

  

  

  

  

  

  

  

  

  

  

  

  

  

  

  

  

  

  

  

  

  

  

  

  

  

  

  

  

  

  

  

  

  

  

  

  

  

  

  

  

  

  

  

  

  

  

  

  

  

  

  

  

  

  

  

  

  

  

  

  

  

  

  

  

  

  

  

  

 

  说明:处置方式栏填写: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补办手续、没收、拆除、缓拆等处置

  洞头县无违建村(居)新建违法建筑处置清单

  街道(乡镇) 村(居)

  序号

  违法建筑名称或违法单位(自然人)

  违法建筑地点

  建筑面积(㎡)

  发现时间

  发现方式

  处置情况

  备注

  

  

  

  

  

  

  

  

  

  

  

  

  

  

  

  

  

  

  

  

  

  

  

  

  

  

  

  

  

  

  

  

  

  

  

  

  

  

  

  

  

  

  

  

  

  

  

  

  

  

  

  

  

  

  

  

  

  

  

  

  

  

  

  

  

  

  

  

  

  

  

  

  

  

  

  

  

  

  

  

  

  

  

  

  

  

  

  

  

  

  

  

  

  

  

  

 

  洞头县“无违建道路、河道”创建考评标准 

  序号

  项目

  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1

  违法建筑处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量违法建筑做到有效、妥善处置,做到应拆尽拆。

  40

  每发现1件违建未依法依规有效或妥善处置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

  2

  新建违建管控

  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机制,责任到人、管理有序。

  5

  达到要求的得满分,未建立健全防控机制的、责任未落实到人的、无巡查记录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无新建违建。

  35

  发现1件新建违建未按规定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

  3

  环境整洁有序

  规定范围内环境整洁。

  10

  发现1起拆后未及时清理的扣0.5分;发现1起卫生死角和环境脏乱差的扣1分,扣完为止。

  4

  基础工作详实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存量违建底数;建立规范的项目台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0

  调查摸底基本数据准确的得满分,每发现责任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1处未掌握的扣0.5分,扣完为止。项目台账严重失实的,发现一个扣1分;宣传工作未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5

  涉稳工作

  无因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洞头县“无违建道路、河道”创建验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河道)名称

  

  道路(河道)长度

  

  道路(河道)起止点

  

  创建情况:

  主管部门(街道或乡镇)意见

  县“无违建县”创建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洞头县沿路、沿河违法建筑拆除清单

  道路(河道)名称:

  序号

  

  

  拆除面积(㎡)

  

  

  

  

  

  

  

  

  

  

  

  

  

  

  

  

  

  

  

  

  

  

  

  

  

  

  

  

  

  

  

  

  

  

  

  

  

  

  

  

  

  

  

  

  

  

  

  

  

  

  

  

  

  

  

  

  

  

  

  

  

  

  

  

 

 

  洞头县沿路、沿河违法建筑缓拆清单

  道路(河道)名称:

  序号

  

  

  面积(㎡)

  缓拆原因

  

  

  

  

  

  

  

  

  

  

  

  

  

  

  

  

  

  

  

  

  

  

  

  

  

  

  

  

  

  

  

  

  

  

  

  

  

  

  

  

  

  

  

  

  

  

  

  

  

  

  

  

  

  

  

  

  

  

  

  

  

  

  

  

  

 

  洞头县创建“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名单

  一、街道乡镇村居名单(93个)

  北岙街道(29个):岭背社区、上新社区、城中社区、新城社区、银海社区、城南社区、隔头村、白迭村、九仙村、东郊村、小朴村、大朴村、小三盘村、打水鞍村、风门村、大长坑村、小长坑村、九厅村、柴岙村、海霞村、鸽尾礁村、大王殿村、双垅村、东沙村、西山头村、大岙村、阜埠村、擂网岙村、下尾村。

  大门镇(25个):美岙村、赛楼村、豆岩村、杨梅田村、仁前途村、营盘基村、小门村、东屿村、乌仙头村、大荆村、小荆村、长沙村、兰湖洞居、大溪居、朝阳居、甲山村、岙面村、岙底村、潭头村、东浪村、西浪村、石浦村、枫树坑村、沙岙村、观音礁村。

  东屏街道(16个):东岙村、东岙顶村、中仑村、洞头村、后坑村、垅头村、惠民村、后寮村、寮顶村、岙仔村、南策村、大瞿村、松柏园村、大北岙村、金岙村、外埕头村。

  元觉街道(7个):花岗村、沙角村、活水潭村、沙角村、深门村、状元村、小北岙村。

  霓屿街道(10个):石子岙村、布袋岙村、同兴村、桐岙村、上社村、下社村、朗等村、下朗村、长坑垅村、正岙村。

  鹿西乡(6个):鹿西村、口筐村、东臼村、昌鱼礁村、扎不断村、山坪村

  二、洞头县河道名单(15条)

  海滨河、南塘河、铜山河、长坑河、埭口河、黄岙东直河、大长坑排洪沟、朝阳河、岙面河、岙底河、甲山河、兰湖洞河、大溪河、惠民河、状元岙排洪沟

  三、洞头县公路和12米以上道路名单

  县公路(5条):五岛相连公路、连港环岛公路、鸽尾礁至隔头公路、马岙潭至观音礁公路、鹿西码头至东臼公路

  12米以上道路(8条):新城大道(北岙街道)、复兴路(北岙街道)、腾飞路(北岙街道)、海滨大道(北岙街道)、连城大道(北岙街道)、中兴路(北岙街道)、人民路(北岙街道)、振兴路(大门镇)

 

  

  洞头县“无违建村(居)、道路、河道”创建

  年度推进计划表

  月份

  无违建村(居)

  无违建河道

  无违建公路

  无违建道路

  1

  宣传发动

  宣传发动

  宣传发动

  宣传发动

  2

  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

  3

  数据核查

  数据核查

  数据核查

  数据核查

  4

  启动无违建村(居)创建的申报工作

  完成30%以上无违建河道的创建(5条)

  完成30%以上无违建公路的创建(2条)

  完成30%以上无违建道路的创建(北岙街道3条)

  5

  完成1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完成70%以上无违建河道的创建(累计11条)

  完成70%以上无违建公路的创建(累计4条)

  完成70%以上无违建道路的创建(大门镇1条、北岙街道累计5条)

  6

  完成3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全面完成15条无违建河道的创建

  全面完成5条无违建公路的创建

  全面完成8条12米以上道路的创建工作(大门镇1条、北岙街道累计7条)

  7

  完成70%以上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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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本完成无违建村(居)的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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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巩固成果,提出申报“无违建街道、乡镇”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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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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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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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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