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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须满5年
2014年05月16日 15:21:10来源:县委组织部
核心提示: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经5月16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我县新录用的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调整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在新录用街道、乡镇工作须满3年。县直单位一般不得借调街道、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据悉,为保持我县街道(乡镇)干部队伍稳定,我县严把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早在2003年制定了《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调配使用工作的意见 》(洞委发〔2003〕117号),明确规定新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要满3年。2012年1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洞委发〔2012〕83号)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现这一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因此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去年来,我县还实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调离总量控制,规定街道(乡镇)一般干部的调离,原则上按照不多于街道(乡镇)总编制数(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和)的7%为控制指标,实行年度总量控制。街道(乡镇)总编制数缺编达20%时,街道(乡镇)一般干部原则上均不能调离,以确保街道(乡镇)干部队伍稳定。  (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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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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