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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证,预防债务纠纷
2013年03月12日 16:47:34来源:
核心提示: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公民和法人在生活中遇到这方面的难题,又想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往往会选择在借款中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办法,但如何在公证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洞头网讯(记者 陈宣锟 通讯员 卓桂贞)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公民和法人在生活中遇到这方面的难题,又想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往往会选择在借款中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办法,但如何在公证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日前,由洞头县人民法院与洞头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对公民和法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有效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范围、内容、申请主体、授权委托注意事项、审查方式和内容,申办程序,出具执行证书条件,法院的受理与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情形,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及执行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时所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对第三方担保人也有了约束。《办法》中规定,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往的强制执行公证中通常未将第三方担保人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如果发生逃债等现象,债权人通常较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县公证处公证员许生昶告诉记者,通过这样的做法,相当于给债权人多上了一道保险。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已经运行多年,但由于公证业务与诉讼业务在衔接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有偏差,影响了公证职能的发挥。”据县司法局局长张于斌介绍,经过该局与县人民法院的反复协商,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具体细节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和规范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对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民间借贷系统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县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加上了一道安全防护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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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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