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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县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02月07日 09:51:31来源: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温州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经自我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坚持党、政、工、团、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活动、有经费。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政治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健全,行业风气和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重视环保工作,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规定指标。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民事纠纷少,无封建迷信、赌博等问题发生。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台帐规范,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载体丰富,成效明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和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七)文化体育建设好。文化、体育等方面工作开展正常,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积极为丰富干部职工文体生活创造条件,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计划生育执行好。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广泛深入,优生优育成绩显著,各项计划生育指标达到要求。
第四条 创建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申报县级文明单位,已被评上的,应予撤销荣誉称号或限期整改: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单位内发生大案、要案或行风严重不正,单位形象差。
(四)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单位性质(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分解创建任务,使创建工作成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六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意识,提高创建质量,使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单位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同时推动单位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的综合品位,改善单位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参加县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具体范围为: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程序是:自我申报、所在地基层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报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合格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市级文明单位从县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在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县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已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年复评一次,仍然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由命名机关限其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原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文明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告县文明委,县文明委视情作出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和荣誉匾,并发文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县级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命名或复评后继续保留荣誉的当年内,可给单位在册职工每人一次性加发2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和荣誉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届满未被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由县文明委委托协管部门收回文明单位荣誉匾。荣誉证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第十八条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分;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命名机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
县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经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上报县委和县政府审定后给予撤销。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通过重新创建,在撤销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文明村、文明社区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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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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