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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2年08月16日 10:41: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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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2〕40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29号),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住建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将闲置的学校、村(居)办公楼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1.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认真做好街道(乡镇)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到2015年,县级要建立1所以上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做好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实现每个街道(乡镇)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18个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补助(市财政再补助2万元),同时,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正常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经检查合格的,每年给予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2.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经费由县财政给予解决。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县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3.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街道(乡镇)提出方案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召集民政、住建、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发改局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6.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住建、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的,经费由县财政给予解决。

2.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四)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县要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指导中心,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县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2.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发展。各街道(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县对街道(乡镇)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县委办公室(县考核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编委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县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团县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建立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积极营造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养老△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 

关键词:

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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