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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盘活民资
2012年08月14日 08:26:17来源:温州网
核心提示:

  【温州网·原创报道】继出台金融综合改革30条司法保障意见后,8月13日,温州中院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服务,有效盘活了民间资本。

  自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金融出现局部风波以来,温州各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民间借贷总标的额持续扩大,最大标的额案件记录不断被刷新。 

据统计,2012年1-7月,温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收案标的额是2011年全年的1.52倍,是2010年全年的2.36倍。

  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企业融资行为的认定

  为保护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意见》对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对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企业不具备以借贷名义向职工和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情形,认定为有效;对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借贷行为有效;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该种资金调配行为的有效性予以认定。

  另外,关于备案登记材料证据效力的认定。即民间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据材料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另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一大难点。该《意见》在这一点上也做了特别说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明确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情形外,法院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

  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夫妻之间可能发生分居,离婚诉讼以及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特殊情况,《意见》规定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的配偶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途的,法院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但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

  另外,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项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并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且借款人夫妻已经离婚,出借人若只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能够证明其婚前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参加诉讼申请的,法院将对借款人的深情予以支持。

  此外,《意见》还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或无对价受让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偿还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

  为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意见》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

  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的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结算标准或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法院一般会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

  此外,民间借贷审理中常见的结算借据、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认定在《意见》中作了详尽规定。(记者 王科特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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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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