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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区:岛屿开发建设要与生态保护并重
2012年04月03日 16:05:00来源:广东省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核心提示: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如何将岛屿开发与环境保护兼顾,一直是珠海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3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增加海岛保护规定,确定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

               海岛开发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

  海岛是我市的宝贵资源,自然景观独特,但生态环境脆弱。为了保持城市特色风貌,最大限度保护好海岛资源,《条例(草案)》特别明确了“本市所属的岛屿及海域,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同时要求,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注重保育自然环境,严格保护岸线和海岛独特的自然风景。对于开发项目,《条例(草案)》规定必须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体量等指标,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承载力。
  《条例(草案)》对原条例统一规定的滨水岸线退让距离作了调整:一是区分重要滨水和其它滨水岸线,分别规定退让要求。二是调整了重要滨水的退让距离,即由原条例中沿河至少退让90米修改为70米,沿海退让120米修改为90米。

                 开发商不得随意改变容积率

  《条例(草案)》较之前的《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于本市规划的实施进行了更多细化规定,同时针对当前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规划一个样,施工图却不按规划来,一个建筑项目有两套不完全相符的施工图文件这一被称为“阴阳图”的现象在我市建设领域屡有发生。针对此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需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深度的设计文件”,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环节后置于施工图审查之后,实现规划许可与建设实施的图纸完全相符。
  为了禁止有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长期不办理下一环节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及时开发建设,《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范了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突破原用地规划条件中的用地范围、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防止随意改变造成社会不公和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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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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