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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土地利用规划
2010年05月20日 13:17:07来源:
核心提示:
    第十七条 协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择“上山下海”相结合,充分挖掘现有海岛山地与丘陵土地资源的潜力,慎重地通过围涂造地获取新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发展对土地的确实需要,分阶段论证实施围涂造地项目和开发山地资源。根据不同时期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具有战略性优势的土地资源,为城市向更高层次发展留足空间。对部分因城市建设而占用的农业保护用地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补偿安排,主要安置在大门地区和布袋岙围涂区。
    第十九条    本规划将北片和南片的9岛及相邻岛屿用地划分为28个利用分区,明确各分区的基本范围、功能定位和规划要求,作为下一层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指引。(见附表1:县域土地利用发展分区表)
    第二十条    围涂造地区域的选择要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围涂的管理规定,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避免对稀有生态资源和旅游岸线资源的破坏;要利用围涂区重点发展大型区域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拓展城市新区。严格控制围涂区土地的出让,保证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适应性。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确定的围涂区域包括两部分:
    1、已明确的区域性的深水港区及其后方陆域、临港工业区、物流园区等的围涂区有2处,分别是状元北片围涂和霓屿北片围涂,面积12.4平方公里左右。
    2、洞头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围涂区主要有4处,包括北岙后二期围涂、状元南片围涂、南塘后垄围涂、杨文围涂,面积7.2平方公里左右。
    3、尚处于前期论证中的区域性项目(如石化基地)待项目明确后根据项目可研及环评要求结合县域土地利用发展分区指引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已征的储备用地,要注意开发与控制并重,结合本规划的《县域土地利用发展分区指引》进行相关的综合利用。位于城区周边的储备用地尽量纳入城市建设范围;位置偏远的储备用地,结合旧村改造、旅游开发加以利用;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储备用地可安排为公园、林地、城市苗圃等生态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逐步开展村庄整治和旧村改造,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化进程。
    1、9岛之外其它岛屿上的村庄原则上全部内迁,向规划的9岛地区集中;对远离城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小山村向山下迁移,土地退耕还林(草)。内迁和下山的村庄尽量集中到城镇建设区统一安置。
    2、适当保留原有基础较好,交通方便,与城市未来发展相适应的自然村,将零散的自然村向行政村聚集,减少资源的浪费。
    3、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村庄,提前进行调整。在城镇区适当位置规划村民安置区域,将其引导至城镇区,避免多次搬迁。
    4、对规划保留的特色村落,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保护村落控制范围内的新建设和改造项目,应在体量、风格上尽量与原有建筑风格协调,不能损毁或破坏村落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四条 离岛地区遵循“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发展策略
    1、对离岛地区海岛进行资源普查,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
    2、具备开发价值和开发条件的无居民海岛,按照国家政策,允许出让开发,但岛屿出让前必须先编制海岛利用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其可行性后,方予以进行。
   3、严禁在离岛地区进行采挖砂石、砍伐植被等损害岛屿或海礁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控制游客进入非旅游开放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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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时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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